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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需要规范

1998-04-13 来源:光明日报 李鹏翔 我有话说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但发展十分迅速,市场规范不断扩大,新的公司不断涌现,保险产品也不断得到创新,我国的保险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并开始向国外逐步开放,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

——一些保险公司违反国家费率政策,擅自变动保险费率,利用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并往往进行贬人褒己的虚假宣传,故意夸大竞争对手的弱点,损害其社会信誉,这样相互攻击的结果,只会降低整个保险业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在保险中介人问题上,一些保险公司往往私自提高代理人佣金,对中介人资格审查不规范,使得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各种违规代理、挪用、贪污保费、赔款、不按实务手续操作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整体形象。

———一些保险公司在经营方式上利用种种手段进行强制、半强制的保险,如与邮政汇兑部门签订代理协议,规定凡农村外出打工人员每次汇兑,必须办理外出打工人员意外伤害险,结果使本来有益于大众的保险,却被看作是不合理收费,受到抵制。在经营中也存在投保时笑脸相迎,索赔时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的现象,而且整个索赔手续过于繁琐,都极大降低了保险业为客户服务的质量。

——有的保险公司在险种设计上过分注重眼前的经济效益,致使不能充分满足投保人的各种需求。保险业经营应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关系,必须兼顾两者。但在实践中,某些保险公司过分追求那些开办赔偿率低,收益高的险种,当某些险种赔付率高时,哪怕社会需要,也会立即取消。目光短浅,必会损害其经营的长远利益。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建议,首先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综合保险管理体制,尤其在宏观层次上加强行业自律来规范市场,我国各地不少保险行业公会在协调会员利益,协助制订条款、费率、处理纠纷上发挥了很大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组织内部机构不健全,行会协议缺乏约束力,透明度不高,权威性不强等,也迫切需要加强行会建设,扩大其权威性,广泛性,使之正确地反映行业意愿,加强监控督导。

其次,对保险业的监管规范始终要注意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防止出现偿付危机,在把好市场进入关保证最低资本金后,要注重保险公司的实收保额与其实际偿付能力是否相适应以及其资金的运用分配的情况。

第三,在微观层次上,保险机构要加强内部自律,建立科学完善、自律有效的内控机制,制止同业间恶性竞争,防范化解各种经营风险,健全完善权利与义务、责任与利益相互制衡,密切挂钩的内控组织机构和内控体系,并以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来约束,努力加强自身的自我控制、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能力,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进行正确形象定位,以赢得良好的社会信誉,有利于企业的稳健经营和永续发展。

此外,要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素质,抓好人员自律,加强对保险人、代理人、经纪人、评估人队伍的人员管理,通过各种培训,进行严格的资格等级考核,再持证上岗,向市场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并在新的法制环境中,强化整个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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